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夏鑫滨, 青白江区宋志诚食品经营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3民初1617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鑫滨: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16176号原告青白江区宋志诚食品经营部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6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1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45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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