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林,曾胜琼,王桂琼, 四川湖源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9631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湖源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9631号原告樊林、曾胜琼与被告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二原告母亲王桂琼与被告之间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