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谷严海,苏丹,孙红强, 无锡市先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严海、苏丹、孙红强:本院受理无锡市先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溪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