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东园镇仑山村上仑18号谢冬东:本院受理原告易会杰诉被告陈秉思、谢冬东、卢孔贝、郑书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秉思、谢冬东、卢孔贝、郑书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会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425111.94元;2.驳回原告易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陈秉思、谢冬东、卢孔贝、郑书善负担2526元,由易会杰负担21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