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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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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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优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3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