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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陈乃青、苏蛟、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苏晓周: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陈乃青、苏蛟、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苏晓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149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1490.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乃青对上述第一项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76元、保全费307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3253元,由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3元,被告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陈乃青承担12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