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爱丽,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良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 ,常熟市水处理助剂厂有限公司 ,无锡德丽欣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美尔可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良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德丽欣物资有限公司、无锡美尔可物资有限公司、郑爱丽: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水处理助剂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良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德丽欣物资有限公司、无锡美尔可物资有限公司、郑爱丽、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恒信国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