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堡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