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华军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70702某某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程寨村胡洼村民组02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定腾与被告华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浙0327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华军伟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林定腾定作报酬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华军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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