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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苏蛟、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陈乃青: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苏蛟、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苏生弟、陈乃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44842.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1557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生弟对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250000元及利息(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陈乃青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苏蛟对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250000元及利息(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陈乃青对其中的125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29947元,由原告嘉善赛维箱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7元,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承担29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