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敏敏,夏震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640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震远:本院受理原告陶敏敏与被告夏震远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夏震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陶敏敏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夏震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