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应治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鲍敏忠诉被告应治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63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交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应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鲍敏忠加工款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工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应治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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