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 ,上海卓京石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其光、上海卓京石化有限公司:你方与原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紫花路院区)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