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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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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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昭宣:本院受理原告孙晶诉被告朱昭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3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昭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晶货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朱昭宣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