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国: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峰泰管业有限公司与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45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悔拍行为导致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差价751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楼润慧担任记录,定于2022年3月22日8:5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