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丽, 无锡思迈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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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思迈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丽与被告无锡思迈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