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华,张春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张春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发生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共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