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骆连有,骆仁有,骆润莲,骆润有,温杞妹,骆春霞,黄志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04民初1536号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志明:本院受理原告骆连有、骆仁有、骆润莲、骆润有、温杞妹、骆春霞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04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文明路29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5096、0105097号)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黄志明应同时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文明路29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5096、0105097号)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