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曼健康公司、波特曼文化公司、孙海勇、夏楠楠、祝庆、杨来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波特曼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波特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海勇、夏楠楠、祝庆、杨来仁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波特曼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巨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二、被告波特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巨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900万元;三、被告杨来仁对被告波特曼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祝庆对被告波特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巨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波特曼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波特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祝庆、杨来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波特曼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来仁连带负担7090元,由波特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祝庆连带负担134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