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严荣海、吴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荣海、吴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72350.29元、分期手续费4288.48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8月23日为5307.02元,2019年8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72350.2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严荣海、吴海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于被告严荣海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EAP015、发动机号SGM7151LMAB、车架号LSGKE52H9HW293288)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9元,由被告严荣海、吴海英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海英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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