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方仁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温州市第六十一中学,第三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全国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3200元及利息(以1253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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