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学超(xxxxxxxxxxxxxxxxxx)、李一兵(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被告谭学超、李一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谭学超、李一兵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