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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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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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融泽贝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多凯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泽贝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02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一、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5797.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其中以523232.1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算,以3256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3日起算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止约为8900元);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李良军、人民陪审员李瑞龙、诸葛旭明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