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先明与被告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县黄大吉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先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0116.46元。二、被告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