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晓亮,陈南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354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南英: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亮与被告陈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陈南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归还徐晓亮借款本金173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88%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陈南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徐晓亮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徐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若陈南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25元,由陈南英负担5270元、徐晓亮负担13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8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