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无锡市金铃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源海集团内有限公司,谈余生, 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211民初457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谈余生: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金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源海集团内有限公司、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谈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1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立即向原告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4580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45800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驳回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090元,由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