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鹏鸿:本院受理原告潘隆梅与被告陈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陈鹏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隆梅借款本金139300元,并支付以139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隆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4.48元,由原告潘隆梅负担818.48元,被告陈鹏鸿负担3086元。原告潘隆梅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86元,被告陈鹏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8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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