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立记,刘军, 无锡唛源面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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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唛源面业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杨立记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洁办案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