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伟刚,徐水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206民初49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水兵:本院受理吴伟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6民初491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阳山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