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洁文与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碧梅、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5202民初1004号判决。因吴洁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520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高碧梅、南通三益公司对揭阳三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审、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