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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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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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旭明:本院受理原告成举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9.34元,由原告负担2079.34元,由你负担8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葵潭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