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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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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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洁文与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碧梅、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洁文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1年3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洁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