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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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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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诉被告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编号为440009115614423610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69,177.5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为9,879.16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440009115614423610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二、被告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编号为440009115615496787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73,50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为6,615.81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440009115615496787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及编号为2020年小微快贷揭阳延字第5号的《借款延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三、被告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揭西县凤江万盛电源线厂、侯初奕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19,269.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