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坚,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可, 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67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告刘坚与被告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刘坚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江苏烟波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