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原:原告刘二廷与被告张维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93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回欠余货款人民币24938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有被告张维原先生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