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滨鑫(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你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判决你立即停止在网店销售侵犯原告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届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