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友春, 江阴凌志贸易有限公司 ,海安飞奇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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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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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安飞奇贸易有限公司、杨友春: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凌志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