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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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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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冬青、刘卫华:原告朱健诉被告熊冬青、刘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熊冬青、刘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3000元。本案受理费158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冬青、刘卫华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