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中荣、张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商中荣、张秀珍、惠东县莱洋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商中荣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商中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67875.71元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4904.67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张秀珍对被告商中荣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惠东县莱洋天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商中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负担565元,被告商中荣、张秀珍、惠东县莱洋天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商中荣、张秀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