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无锡市山华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军, 宜兴市辉盛石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山华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军: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辉盛石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