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铮,赵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陆铮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984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984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