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青云,杨密,崔坤, 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崔坤: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云、杨密诉被告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崔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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