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青云,杨密,崔坤, 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崔坤: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云、杨密诉被告平原县海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崔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