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银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703民初2009号原告徐峰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退还原告所购商品价款2054.81元;赔偿原告所购商品三倍价款,合计6164.43元;你公司承担商品退货产生的运费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