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曾子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68号原告高霞与被告曾子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霞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4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7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维权产生的文书费300元;5.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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