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应卫林,第三人-,刘国栋, 无锡宋庆龄基金儿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军转创业园有限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7320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刘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应卫林与被告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无锡宋庆龄基金儿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无锡军转创业园有限公司、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刘国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2021)苏0211民初73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星期五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