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州波、滨海欣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滨海欣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盛宇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盛宇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你们赔偿修挖机修理费、停运损失合计192189.6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中心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