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林良辉、肖琴元诉被告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7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林良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限被告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置备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肖琴元查阅、复制,原告肖琴元应在被告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原告肖琴元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三、限被告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置备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有关资料编制)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肖琴元查阅,原告肖琴元应在被告阳江市德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原告肖琴元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四、驳回原告肖琴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