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婷婷, 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26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邓婷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市中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使用费共计11000.53元及违约金4021.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邓婷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华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