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 ,惠东县大岭鑫双发鞋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932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大岭鑫双发鞋材加工厂诉被告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鑫双发鞋材加工厂偿还欠款63031元及利息(利息以63031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1375.8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935.89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金兰鞋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