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号码:00100041 21438748,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江正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塘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罗星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9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浙0421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